综合能源站消防设施检测项目公开询价信息
发布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737
询价单
阜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综合能源站消防设施检测服务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组织开展本次采购活动,具体需求见采购需求及报价一览表,请贵单位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及时递交盖章、签字版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及盖章、签字版报价一览表扫描件。
一、采购需求
阜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综合能源站消防设施检测咨询服务。
二、报价一览表序号项目
名称工作内容单价含税(元)备注1阜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综合能源站项目消防设施检测。完成综合能源站所有消防设施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2,协助办理完成消防验收。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检测及技术指导。
2,出具综合能源站内所有与消防验收相关的消防设备检测报告。
3,印制报告等。
增值税税率1%含税合计金额 备注:
1.该报价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售后服务等所有附加服务费用。
2.评审方法:最低价评审法
3.协助通过当地相关部门消防竣工验收。
响应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三、中标原则
最高限价2.1万元,报价形式总价报价,总价最低者中标
四、报价文件密封递交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翡翠湖路17号阜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运行部 徐智龙 0558-2669993 ;报价截至日期:2024年10月16日。
二、响应单位要求
响应单位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我司有权否决该询价响应。
一、资格要求
1. 响应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截图,并具备人员、设备有完成本次服务项目的能力。
3.业绩需提供近三年消防设施检测项目不低于三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等。
4.信用要求:
(1)响应单位(含联合体响应的成员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黑名单)信息(提供网站查询界面截图);
(2)响应单位(含联合体响应的成员单位)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网站查询界面截图);
二、响应单位间不得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如母子公司。
3.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4.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如下情形:
a.双方之间有相同自然人股东的;
b.双方同时直接持有第三方公司股份的;
c.一方自然人股东在另一方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d.双方之间有相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以上关系查询,以公共一般可查询方式等网站(如:天眼查、启信宝等)核查工商系统注册登记信息为准。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华润燃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标准》。
2. 在合同期内,投标单位一旦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华润燃气集团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3.否决条件:投标人被招标人或华润燃气集团任何一方列入黑名单。
附件: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置标准
对考核评价得分85分以下,以及存在失信行为的供应商的处置,可参照以下标准。
供应商处置分为“警告”、“暂停合作”、“停止合作”三种形式。被“警告”处置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被“暂停合作”处置的列入“黑名单”,被“停止合作”处置的列入“永久黑名单”。
一、“警告”处置是指对日常考核评价基本合格但分数较低,或违反采购和合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实质损失的供应商,由区域公司负责提出警告并通知供应商及时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被“警告”处置的供应商,已完成整改要求,经区域公司采购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解除“警告”处置。
二、“暂停合作”处置是指暂停供应商在本公司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合同供应商资格。依据供应商失信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暂停合作”期限设为1年、2年、3-5年。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1年处置:
1.不能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影响生产建设的;
2.不按合同约定配合监造/监理人员工作,未按要求解决的;
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中标项目分包的;
4.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采购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影响生产建设的;
5.开标之后由于供应商原因放弃投标/报价,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或拒签合同的;
6.考评得分<60分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2年处置:
1.在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及评审专家等人员,获取相关信息,干扰正常采购的;
2.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索取额外费用等失信行为,影响生产建设的;
3.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工期,影响生产建设的;
4.在质保期内其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的;
5.降低产品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零部件以次充好,影响现场使用的;
6.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
7.警告处置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暂停合作”3-5年处置:
1.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
2.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串通投标、围标,破坏公平竞争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等检验、试验合格证明的;
4.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或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转包;
5.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累计2次为不合格;
6.符合《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情形的;
7.华润燃气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或条件的。
三、“停止合作”处置是指停止供应商在本公司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人/合同供应商资格。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停止合作”处置:
(一)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二)法院判决书认定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的;
(三)符合《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认定永久列入华润燃气黑名单情形的。
四、凡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按列入“黑名单”处置,暂停其参与采购活动资格,直至供应商信用记录恢复正常为止。